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27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飛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3紙支票票款共45萬元,被告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已認諾原告得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述票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4270號判決附表: │├─┬──┬─────┬───────────┬──────┬─────┬──────┬──────┤│編│票據│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提 示 日│付 款 人 ││號│種類│ │ │ (民 國) │(新台幣) │ (民 國) │ │├─┼──┼─────┼───────────┼──────┼─────┼──────┼──────┤│1│支票│WE0000000 │飛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6日│200,000元 │97年8月8日 │合作金庫商業││ │ │ │(法定代理人:乙○○) │ │ │ │銀行五權分行│├─┼──┼─────┼───────────┼──────┼─────┼──────┼──────┤│2│支票│WE0000000 │同上 │97年1月15日 │100,000元 │97年1月15日 │同上 │├─┼──┼─────┼───────────┼──────┼─────┼──────┼──────┤│3│支票│WE0000000 │同上 │97年1月25日 │150,000元 │97年1月25日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