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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3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