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58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晉祐律師
- 被告
- 昌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丁○○即孫進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定有明文。公司因主管機關發布解散命令而當然解散,應即進行清算程序,惟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為同法第71條第7款、第113條、第24條、第25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27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此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足參,應進行清算程序,依上開規定,由被告解散時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97年間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函,該函稱原告為被告之股東,被告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原告始發現遭人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然實則原告並未出資,亦未同意擔任被告之股東,復未授權任何第三人簽署有關被告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文件,更從未參與任何被告公司之股東會議及盈餘之分配,自非被告公司之股東,若被告公司對外另有負債,將使原告法律地位不安定,且嚴重影響原告之債信,原告私法上之地住將因而有受侵害之危險,有以判決除去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到庭之法定代理人丁○○即孫進益、丙○○則以:伊係遭人冒用名義登記列為被告公司之股東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首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92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並非被告公司之股東,惟依其提出之卷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仍登記為該公司之董事,是以兩造就原告目前是否為被告公司之股東,顯有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則原告主張其非被告公司之股東一節是否屬實,無法明確。且原告既主張其並非被告公司股東,自無可能執行依法令規定或被告公司章程所賦予之職務,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執行處以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要求原告自繳清被告公司所欠稅款及提出公司營利事業之財務報表,是以兩造間此項爭執如不予釐清,將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揆之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五、原告主張其遭人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其並未出資,亦未同意擔任被告之股東等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292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屬實,有該署86 年度偵字第2292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核與被告公司股東名冊所載股東孫進益、丙○○到庭所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原告既非被告公司之股東,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