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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抗告人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即張元雄
抗告人
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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