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 抗告人
-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即張元雄
- 抗告人
- 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張榮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榮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程序,準用第 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22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