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 抗告人
-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張元雄
- 抗告人
- 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榮昌」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