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653號
- 原告
- 柏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褒忠鄉○○路27號,票據付款地亦在雲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