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84號
- 原告
- 張景山即茂盛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陸全球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030元,惟查原告復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957,5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9,030元,尚欠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