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玄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77號原 告 玄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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