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 原告
- 豐達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