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建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07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