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
- 原告
- 宥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179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並查報被告徐饒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