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94號
- 原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消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銘潭即家樂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02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被告何銘潭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