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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原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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