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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原告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75,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向陽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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