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21號
- 原告
-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75,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向陽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