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鍾啟煒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