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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鍾啟煒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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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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