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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84號

原告
豐國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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