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日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被告
-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864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三)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