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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45號

原告
統營不動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最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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