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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鍾貴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21號原   告 岳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4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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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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