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亞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28號原 告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56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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