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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94號

原告
亮鈞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銜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7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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