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金維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7,570元,應繳裁判費55,6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648元。
(二)提出被告研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