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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文進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27號

原告
甲○○
被告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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