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桔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桔味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主營業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具狀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業於97年2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