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超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