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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5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50號

原告
甲○○
被告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故列法人為被告而提起訴訟時,其起訴狀應載明該法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復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以「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其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暨其相關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並未補正;再經本院發函通知原告應於本院97年12月9日準備期日到庭補正之,原告收受通知後亦置之不理,非但未於本院97年12月9日準備期日到場,亦未具狀補正上開程式不備事項。準此,原告事後是否於起訴程式具備後另行提起訴訟,要屬另一事項,惟不論如何,本件原告起訴程式既有不備,其經定期命補正後,迄未補正,本件訴訟難謂合法,自應依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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