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各項,並應提出各項說明之證據資料。
(一)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新台幣36262元,此部分係指資遣費而已,或包括其他項目?若包括其他項目,各該項目之明細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各該項目金額之計算式。
(二)原告自何時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係自行辭職或遭被告解僱?
(三)請提出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