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各項,並應提出各項說明之證據資料。 (一)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新台幣36262元,此部分係指資遣 費而已,或包括其他項目?若包括其他項目,各該項目之明細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各該項目金額之計算式。 (二)原告自何時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係自行辭職或遭被告解僱? (三)請提出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