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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55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補正下列各項,並應提出各項說明之證據資料。

(一)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新台幣36262元,此部分係指資遣費而已,或包括其他項目?若包括其他項目,各該項目之明細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各該項目金額之計算式。

(二)原告自何時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係自行辭職或遭被告解僱?

(三)請提出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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