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原 告 甲○○ 樓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得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訴狀聲明欄第4項「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倘被告依原告該項請求開立證明書,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 二、依原告訴狀記載,原告曾於97年7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 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既經原告終止,原告猶於聲明欄第3項請求原告給付「自97年7月15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按月給付薪資新台幣29729元」,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