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原   告 甲○○ 樓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得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訴狀聲明欄第4項「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予原告」,倘被告依原告該項請求開立證明書,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 二、依原告訴狀記載,原告曾於97年7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 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既經原告終止,原告猶於聲明欄第3項請求原告給付「自97年7月15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按月給付薪資新台幣29729元」,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