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食品一批,累計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6,091元。屢經催討均未獲回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辯稱:該公司營業項目為火鍋店,其雖與原告曾有生意往來,但無從確認系爭貨款之真正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銷貨單為證。又兩造間確曾有生意往來,為被告所是承。且銷貨單中所列大眾羊肉、前腿梅肉、培根、沙茶醬、雞肉卷、鯛魚片等食材,亦與被告公司經營火鍋店所需物品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09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