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麗的燈飾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