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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170號

原告
達鑫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廣德九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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