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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2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233號

原告
大亮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杜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彰化縣社頭鄉○○○路103號1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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