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雅加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執行債務人魏煥根自民國96年1月1日至97年5月21日於被告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16,500元、並於翌月發放。原告因對訴外人魏煥根有80,577元票據債權,而於97年1月間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魏煥根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 (97年度執字第4575號),經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就魏煥根對被告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在1/3範圍內予以扣押,該扣押命令已於97年1月30日送達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並未聲明異議,嗣執行法院即核發債權移轉命令,將上述扣押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該移轉命令亦已合法送達被告公司。故魏煥根對被告公司自97年1月至5月份之薪資債權在1/3範圍內即已移轉予原告,其中97年1月至4月間每月為5,500元 (16500x1/3=5500元),97年5月份為3548元(97年5月薪資為10645元,10645x1/3=3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合計共25,548元,不料屢向被告催索均不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5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2月25日中院彥民執97執清字第4575號執行命令、債權計算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4575號民事執行卷宗查明;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訴外人魏煥根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過等情 (含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筆錄等),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按法院就上述魏煥根對被告之薪資債權22,548元發移轉命令後,已使被移轉之債權自執行債務人魏煥根移轉予債權人即原告,原告自得以該薪資債權22,548元之債權人地位行使權利,其據以請求被告給付該薪資債權22,548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