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7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703號
- 上訴人
- 慶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