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18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2號17樓之8,並非在本院轄區,有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可稽,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況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以被告將其所申請之線上遊戲帳號鎖死而受損害為由,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所主張被告之侵害行為地點,應係在被告之營業處所,而非在本院轄區內,故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取得對本件 訴訟之管轄權,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