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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原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原告
戊○○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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