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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上訴人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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