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 上訴人
-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