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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鍾貴堯

原告
上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1 日委託其施作扶手梯1組,總價金新臺幣(下同)12,000 元,原告已依約在被告指定之臺中縣太平市○○路26巷17弄8 號施作完畢,被告於97年10月24日已給付6,000元,尚積欠價金6,000元,履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 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請款明細對帳單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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