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騰達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瑺鴻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登記地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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