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救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相對人
- 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之訴事件,業據其提起訴訟,惟因其無力負擔裁判費,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戶口名簿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等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