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反訴被告
- 逸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1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1,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3,64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