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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反訴被告
逸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1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1,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3,64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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