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1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山久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該項但書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8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