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鍾貴堯
- 法定代理人丁○○、甲○○、丙○○○
- 原告大展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44號原 告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被告公司之原董事長乙○○已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9 日死亡,但被告公司尚有董事甲○○、丙○○○,其董事會運作在客觀上並無滯礙難行之情形,雖被告公司之董事會迄今仍未依公司法第 208條第1、2項規定互選董事長,但參照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仍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96年間承攬被告公司「映歐洲住宅」新建工程,且為工程保固之用,而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兩造並約定於97年4月25 日保固期滿時無條件返還。現因約定之保固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任何應由原告負責之瑕疵、保固情事,被告自應返還該本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履約保固切結書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其訴請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附表: ┌────┬──────┬──────┬─────┬──────┐ │發票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票據號碼 │ ├────┼──────┼──────┼─────┼──────┤ │大展營造│95年10月25日│ 97年4月25日│ 118萬元 │ WG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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