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方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153,812元,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 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及退票理,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3 紙支票票款153,812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事件訴訟費用為1,660元 (即裁判費1,66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 │(新臺幣)│ │ │ │ ├─┼────┼────┼─────┼───────┼────┼─────┤ │1.│全方位食│96.5.12 │49,872元 │合作金庫銀行昌│96.5.14 │MV0000000 │ │ │品有限公│ │ │平分行 │ │ │ │ │司 │ │ │ │ │ │ ├─┼────┼────┼─────┼───────┼────┼─────┤ │2.│同上 │96.5.15 │71,600元 │同上 │96.5.15 │MV0000000 │ ├─┼────┼────┼─────┼───────┼────┼─────┤ │3.│同上 │96.5.17 │32,340元 │同上 │96.5.17 │MV0000000 │ ├─┴────┴────┴─────┴───────┴────┴─────┤ │備註:上揭支票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