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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原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全方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812元,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及退票理,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3紙支票票款153,812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事件訴訟費用為1,660元(即裁判費1,66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鍾啟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  │(新臺幣)│              │        │          │
├─┼────┼────┼─────┼───────┼────┼─────┤
│1.│全方位食│96.5.12 │49,872元  │合作金庫銀行昌│96.5.14 │MV0000000 │
│  │品有限公│        │          │平分行        │        │          │
│  │司      │        │          │              │        │          │
├─┼────┼────┼─────┼───────┼────┼─────┤
│2.│同上    │96.5.15 │71,600元  │同上          │96.5.15 │MV0000000 │
├─┼────┼────┼─────┼───────┼────┼─────┤
│3.│同上    │96.5.17 │32,340元  │同上          │96.5.17 │MV0000000 │
├─┴────┴────┴─────┴───────┴────┴─────┤
│備註:上揭支票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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