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 原告
-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全方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3,812元,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及退票理,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3紙支票票款153,812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事件訴訟費用為1,660元(即裁判費1,660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 │(新臺幣)│ │ │ │
├─┼────┼────┼─────┼───────┼────┼─────┤
│1.│全方位食│96.5.12 │49,872元 │合作金庫銀行昌│96.5.14 │MV0000000 │
│ │品有限公│ │ │平分行 │ │ │
│ │司 │ │ │ │ │ │
├─┼────┼────┼─────┼───────┼────┼─────┤
│2.│同上 │96.5.15 │71,600元 │同上 │96.5.15 │MV0000000 │
├─┼────┼────┼─────┼───────┼────┼─────┤
│3.│同上 │96.5.17 │32,340元 │同上 │96.5.17 │MV0000000 │
├─┴────┴────┴─────┴───────┴────┴─────┤
│備註:上揭支票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