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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5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5號

原告
國光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車輛事件,

其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真正之住居所,以致不能向被告合法送達

相關訴訟文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並查報被告最近之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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