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85號
- 原告
- 國光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車輛事件,
其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真正之住居所,以致不能向被告合法送達
相關訴訟文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並查報被告最近之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