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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乙○○(原名夏盈芊)及戊○○(原名謝國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嗣於民國97年10月9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00,000元及利息,惟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後,其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1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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