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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99號

原告
甲○○
被告
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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