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9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