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52號原 告 巨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山汰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