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翔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10月29日依法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